精准认定违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,核心是主体合规、行为定性、情节轻重、界限区分四要点,结合纪法标准与客观事实综合判定。
一、核心认定标准(四要素)
主体适格:党员干部、公职人员(含参公、国企、事业单位相关人员),受党纪政务规定约束。
行为界定:以营利为目的,居中撮合供需/合作双方,提供信息、介绍业务并收取财物;核心是“违反规定”从事该活动。
情节分级:
较轻:警告/严重警告;
较重:撤销党内职务/留党察看;
严重:开除党籍;同时收缴违纪所得。
关键区分(职务便利vs工作便利):
用职务便利(本人职权或隶属/制约关系)+权钱交易→倾向受贿;
仅用工作便利(信息、人脉、环境熟悉)+居中收费→认定违规有偿中介。
二、与易混淆行为的界限
斡旋受贿:利用本人职权/地位影响,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财物→按受贿论处。
利用影响力受贿: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关系人职权/地位影响,为请托人谋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财物→按犯罪论处。
介绍贿赂罪:撮合行贿受贿,情节严重→按犯罪论处]。
正常民事中介:非公职身份、未利用公权力/工作便利、合规登记经营→合法行为。
三、认定实操步骤
核查主体身份与相关禁止性规定适用范围;
固定“中介行为+有偿收取财物”的完整证据链;
区分是“职务便利”还是“工作便利”,判断是否涉权钱交易;
结合金额、次数、影响等认定情节轻重;
排除合法民事中介、正常人情往来等情形。
四、典型情形与排除情形
典型违规:利用行业信息、人脉,为企业介绍项目/客源并收费;借会议、调研等为他人撮合合作收“好处费”。
排除情形:未收费的无偿介绍;与职权/工作无关的纯私人关系介绍且无利益输送;合规注册中介机构并完全脱离公权力的经营(公职人员通常禁止)。
五、取证要点
资金流水(转账、红包、实物折值);
沟通记录(介绍撮合的时间、内容、对象);
职务/工作便利的关联证据(是否经手、分管、掌握核心信息);
利益关联(是否为管理/服务对象、有无职权制约关系)。